关于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补学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事业人事部门,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着力解决好专业技术人员工学矛盾,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继续教育补学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补学工作,指导继续教育基地规范开展专业科目补学,并做好监督检查。

(三)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补学工作。

(四)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在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规范有序开展专业科目补学工作。

三、补学事项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一)补学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11月30日

(二)补学内容。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三)补学年度。同时开放2020年至2023年补学通道,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选择最多不超过3个年度进行补学。

(四)补学流程。专业科目登录“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https://wwwxt.xjzcsq.com/)进行补学。公需科目登录“新疆继续教育网”(http://www.xjrsjxjy.com/)进行补学。

(五)证书发放。补学完成并考试合格的颁发补学合格证书。

今年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密切关注拟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合理规划继续教育补学,确保职称申报前完成所学年度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继续教育补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此次继续教育补学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确保本地区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知晓补学工作相关内容,指导完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补学。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继续教育补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